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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6 建筑物设计
发布时间:2023-06-25 作者: 热度:878

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3 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

6.2 平面布置

6.2.1 建筑平面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等要求合理布局,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2.2 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3 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

6.2.4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

6.3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6.3.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o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6.4.2 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明确。

6.4.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市政管线等的安全。

6.4.4 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排水设施;

    2 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4.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4.7 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关措施。

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设备层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进出和检修操作;

    3 在安全及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宜相邻布置;

    4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对设备层上、下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5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6.5.2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干扰,宜分设前室。

    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类别 平面尺寸(宽度m×深度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1.2(蹲便器)

0.9×1.3(坐便器)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1.4(蹲便器)

0.9×1.5(坐便器)

医院患者专用厕所隔间

(外开门)

1.1×1.5(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无障碍厕所隔间(外开门) 1.5×2.0(不应小于1.0×1.8)
外开门淋浴隔间 1.0×1.2(或1.1×1.1)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1.0+0.6)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9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2;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

    2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3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

    4 台阶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阶梯教室、体育场馆和影剧院观众厅纵走道的台阶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7.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0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当坡道总高度超过0.7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设施;

    5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 楼梯

6.8.1 楼梯的数量、位置、梯段净宽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8.2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

6.8.3 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8.4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m。

6.8.5 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超过18级。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7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8.8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8.10 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6.8.10的规定。

表6.8.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住宅楼梯 住宅公共楼梯 0.260 0.175
住宅套内楼梯 0.220 0.200
宿舍楼梯 小学宿舍楼梯 0.260 0.150
其他宿舍楼梯 0.270 0.165
老年人建筑楼梯 住宅建筑楼梯 0.300 0.150
公共建筑楼梯 0.320 0.130
托儿所、幼儿园楼梯 0.260 0.130
小学校楼梯 0.260 0.150

人员密集且竖向交通繁忙的建筑和大、

中学校楼梯

0.280 0.165
其他建筑楼梯 0.260 0.175
超高层建筑核心筒内楼梯 0.250 0.180
检修及内部服务楼梯 0.220 0.200

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0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0m。

6.8.11 梯段内每个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宜一致。

6.8.12 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8.10的规定执行。

6.8.13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8.14 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要求;

    3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 电梯的设置,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5 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 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7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9.1的规定;

表6.9.1候梯厅深度

电梯类别 布置方式 候梯厅深度
住宅电梯 单台 ≥B,且≥1.5m
多台单侧排列 ≥Bmax,且≥1.8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max之和,且<3.5m
公共建筑电梯 单台 ≥1.5B,且≥1.8m
多台单侧排列

≥1.5Bmax,且≥2.0m

当电梯群为4台时应≥2.4m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max之和,且<4.5m

病床电梯 单台 ≥1.5B
多台单侧排列 ≥1.5Bmax
多台双侧排列 ≥相对电梯Bmax之和

注:B为轿厢深度,Bmax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

 

    8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且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设置;

    9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10 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1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2 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9.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5m。

    3 扶梯与楼层地板开口部位之间应设防护栏杆或栏板。

    4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

    5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6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m。

    7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0m,倾斜角小于等于35°时,额定速度不宜大于0.5m/s;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 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两端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6m时,自动人行道的最大额定速度可达到0.9m/s。

    9 当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10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规定。

    11 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呈剪刀状相对布置时,以及与楼板、梁开口部位侧边交错部位,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m范围内设置防夹、防剪的预警阻挡设施。

    12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或全速的运行方式。

6.10 墙身和变形缝

6.10.1 墙身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墙体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10.2 外墙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0.3 墙身防潮、防渗及防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 室内墙面有防潮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

     3 防潮层采用的材料不应影响墙体的整体抗震性能;

     4 室内墙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5 外窗台应采取防水排水构造措施;

     6 外墙上空调室外机搁板应组织好冷凝水的排放,并采取防雨水倒灌及外墙防潮的构造措施。

     7 外墙上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6.10.4 在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固措施。

6.10.5 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且不破坏建筑物。

     2 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3 变形缝不应穿过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用水的房间,也不应穿过配电间等严禁有漏水的房间。

6.11 门窗

6.11.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 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满足使用要求。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 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6.11.5 有卫生要求或经常有人员居住、活动房间的外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6.11.6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公共走道的窗扇开启时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0m;

    3 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8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8m;

    4 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

    5 当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口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6.11.7 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6.11.8 天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2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多雪地区应考虑积雪对天窗的影响;

    3 天窗应设置方便开启清洗、维修的设施

6.11.9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推拉门、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吊门、折叠门不应作为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8 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0.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2 建筑幕墙

6.12.1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及使用功能、高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的形式。

6.12.2 建筑幕墙应根据不同的面板材料,合理选择幕墙结构形式、配套材料、构造方式等。

6.12.3 建筑幕墙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雷、耐撞击、光学等性能要求,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4 建筑幕墙设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11.6条的规定。

6.12.5 建筑幕墙工程宜有安装清洗装置的条件。

6.13 楼地面

6.13.1 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防水层、防潮层和保温绝热层等其他构造层。

6.13.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环保、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且应具有防滑性能。

6.13.3 厕所、浴室、盥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滑的构造措施,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0mm。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3.4 建筑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或膨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3.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楼地面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环保标准的面层材料。

6.13.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4 屋面

6.14.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6.14.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且应符合表6.1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采用结构找坡时不应小于3%,采用建筑找坡时不应小于2%;

    2 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

    3 卷材防水屋面檐沟、天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金属屋面集水沟可无坡度;

    4 当种植屋面的坡度大于20%时,应采取固定和防止滑落的措施

表6.14.2屋面的排水坡度

屋面类别 屋面排水坡度(%)
平面屋 防水卷材屋面 ≥2,<5
瓦屋面 块瓦 ≥30
波形瓦 ≥20
沥青瓦 ≥20
金属屋面 压型金属板、金属夹芯板 ≥5
单层防水卷材金属屋面 ≥2
种植屋面 种植屋面 ≥2,<50
采光屋面 玻璃采光顶 ≥5

6.14.3 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防水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6.14.4 种植屋面结构应计算种植荷载作用,并宜设置植物浇灌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6.14.5 屋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排水宜结合气候环境优先采用外排水,严寒地区、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雨水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2 当上层屋面雨水管的雨水排至下层屋面时,应有防止水流冲刷屋面的设施;

    3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宜设置溢流系统,溢流排水口的位置不得设在建筑出入口的上方;

    4 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 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6 屋面雨水系统不得和阳台雨水系统共用管道。屋面雨水管应设在公共部位,不得在住宅套内穿越。

6.14.6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屋面应进行热工验算,应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等技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 当屋面坡度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系统各个构造层及材料滑落的措施;

    3 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和异形金属屋面,应在边区、角区、檐口、屋脊及屋面形态变化处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4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隔热层不得堵塞;

    5 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并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

    6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设防火分隔;

    7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止冰雪融化下坠和冰坝形成等措施;

    8 天沟、天窗、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5 吊顶

6.15.1 室外吊顶应根据建筑性质、高度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和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抗风、耐候、防腐蚀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室外吊顶应有抗风揭的加强措施。

6.15.2 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高度、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防潮、防腐蚀、吸声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15.3 室外吊顶与室内吊顶交界处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6.15.4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有振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6.15.5 吊顶系统不得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15.6 管线较多的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安排各种设备管线或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2 上人吊顶应满足人行及检修荷载的要求,并应留有检修空间,根据需要应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出入吊顶的人孔;

    3 不上人吊顶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的位置设检修孔。

6.15.7 当吊顶内敷设有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15.8 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结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6.16.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3 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

    5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 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 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 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6.16.5 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7 室内外装修

6.17.1 室内外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 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6.17.2 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既有建筑重新装修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且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要求。

6.17.3 外墙装修材料或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摘自:《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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