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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5 场地设计
发布时间:2023-06-25 作者: 热度:799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O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Om;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OmX12.Om的回车场地。

5.2.3 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O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o

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5.3 竖向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o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化

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5.4.2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 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5.5.10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5.5.11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5.12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摘自:《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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