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
场所名称 |
采光系数标准值(%) |
窗地面积比 |
III |
活动室、寝室 |
3.0 |
1/5 |
多功能活动室 |
3.0 |
1/5 |
|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
3.0 |
1/5 |
|
睡眠区、活动区 |
3.0 |
1/5 |
|
V |
卫生间 |
1.0 |
1/10 |
楼梯间、走廊 |
1.0 |
1/10 |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
≤45 |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 |
≤50 |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
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50 |
≤65 |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
≥45 |
≤75 |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