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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5室内环境
发布时间:2022-10-07 作者: 热度:739

5 室内环境

5.1 采光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厨房等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

采光等级

场所名称

采光系数标准值(%)

窗地面积比

 

III

活动室、寝室

3.0

1/5

多功能活动室

3.0

1/5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

3.0

1/5

睡眠区、活动区

3.0

1/5

V

卫生间

1.0

1/10

楼梯间、走廊

1.0

1/10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3 的有关规定。

5.2 隔声、噪声控制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1规定。

表5.2.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

≤45

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

≤50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dB)

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生活单元、办公室、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50

≤65

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

≥45

≤75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18 的有关规定。

5.3 空气质量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 。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 的有关规定。

 

 

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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