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O.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O.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通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0.09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 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O.ll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 120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房间名称 |
走廊布置 |
|
中间走廊 |
单面走廊或外廊 |
|
生活用房 |
2.4 |
1.8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4.1.15 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0.50m以上。
4.1.16 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 (m)
房间名称 |
最小净高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室 |
2.8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4.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0 |
活动区 |
1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储藏区 |
4 |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5 |
活动区 |
3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卫生间 |
8 |
储藏区 |
4 |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
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此条删除。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
以下。每班至少设 2 个大便器、 2 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
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 条、第4.3.15条、第 4.3.16 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
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105㎡。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
活动室 |
70 |
|
寝室 |
60 |
|
卫生间 |
厕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储藏间 |
9 |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盟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4.3.11 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污水池 (个) |
大便器 (个) |
小便器 (个或位) |
盥洗台 (水龙头,个) |
1 |
6 |
4 |
6 |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盟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O.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O.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之间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 (宽×深) ,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盟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 0.65㎡,且不应小于90㎡。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
蓬,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 规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 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人口处,并应靠近保健
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人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婴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每人,且不应小于12㎡。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元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人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