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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4建筑设计
发布时间:2022-10-07 作者: 热度:803

4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 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O.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O.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1.80m 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通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0.09m。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 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O.llm 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 120 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

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 (m)

 

房间名称

走廊布置

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人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0.50m以上。

4.1.16 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4.1.17 室内最小净高 (m)

房间名称

最小净高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室

2.8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0

活动区

1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储藏区

4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5

活动区

3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

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0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此条删除。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

以下。每班至少设 2 个大便器、 2 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

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 条、第4.3.15条、第 4.3.16 条的规定。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

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105㎡。

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

70

寝室

60

卫生间

厕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储藏间

9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盟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4.3.11 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使器不应少于2个。

4.3.11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污水池

(个)

大便器

(个)

小便器

(个或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1

6

4

6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盟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O.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O.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之间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 (宽×深) ,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盟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 0.65,且不应小于90。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

蓬,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检室(厅) 10 10 15
保健观察室 12 12 15
教师值班室 10 10 10
储藏室 15 18 24
警卫室 10 10 10
园长室、所长室 15 15 18
财务室 15 15 18
教师办公室 18 18 24
会议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 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人口处,并应靠近保健

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人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婴幼儿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每人,且不应小于12㎡。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元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人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 100 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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