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建筑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节水型低噪声卫生器具和水嘴; 2 当分户计量时,宜在公共区域外设水表箱或水表间。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阅读全文7 室内环境 7.1 光环境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
阅读全文6 建筑物设计 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 6.1.1 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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