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 的规定,托儿所、幼儿
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 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8 |
大型 |
8~10 |
9~12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称 |
班别 |
人数(人) |
托儿所 |
乳儿班(6月~12月) |
10人以下 |
托小班(12月~24月) |
15人以下 |
|
托大班(24月~36月) |
20人以下 |
|
幼儿园 |
小班(3岁~4岁) |
20~25 |
中班(4岁~5岁) |
26~30 |
|
大班(5岁~6岁) |
31~35 |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摘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